碳关税的背景碳关税的背景主要源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,这个概念起源于欧盟国家。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,各国纷纷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。然而,不同国家在气候政策、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方面存在差异,导致碳排放减排进程和力度不一。因此,为了实现全球碳排放的公平减少,便有国家提倡并实行碳...
累计服务6000+ 好评率98.5%
碳关税的背景
碳关税的背景主要源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,这个概念起源于欧盟国家。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,各国纷纷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。然而,不同国家在气候政策、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方面存在差异,导致碳排放减排进程和力度不一。因此,为了实现全球碳排放的公平减少,便有国家提倡并实行碳关税制度,以防止碳排放政策宽松的国家通过对外贸,让高排放商品和服务挤占国内绿色产业,抑制绿色环保的市场发展趋势。其中,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(CBAM)是一个典型的实例。
CBAM欧盟碳关税基本介绍
01、什么是CBAM
CBAM是碳边境调节机制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)的简称, 也被称为碳关税或碳边境调节税,是一项涉及碳密集型行业产品进口的机制,即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所征收的税费。
02、涵盖哪些行业
目前,涵盖六大行业——水泥、铝、化肥、发电、氢气、钢铁。后续,欧盟委员会将会考虑增加其他碳密集型行业。
受控产品 | 产品名称(CN code) | 管控气体 |
水泥 | 煅烧和其他的高岭土(25070080)、水泥熟料(25231000)、白水泥(25232100)、硅酸盐水泥(25232900)、矾土水泥(25233000)、水凝水泥(25239000) | 二氧化碳 |
电力 | 电力(27160000) | 二氧化碳 |
化学品 | 氢气(280410000) | 二氧化碳 |
化肥 | 硝酸及磺硝酸(28080000),氨,无水或水溶液(2814),硝酸钾(28342100),矿物氮肥(3102),氮磷钾化肥(3105) | 二氧化碳 氧化亚氮 |
钢铁及制品 | 钢铁(72),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(26011200)、钢铁板桩(7301),铺轨用钢材(7302),铸铁管(730300),无缝钢铁管(7304),圆形钢管(7305),其他钢铁管(7306),钢铁管附件(7307),钢铁结构体(7308),大于300升的钢铁容器(730900),小于300升的钢铁容器(7310),液化气用钢铁容器 (731100)、螺钉(7318)、其他钢铁制品(7326) | 二氧化碳 |
铝及制品 | 未锻轧铝(7601),铝粉(7603),铝条(7604),铝丝(7605),铝板(7606),铝箔(7607),铝管(7608),铝管附件(76090000)、铝结构及部件(7610)、铝制囤罐(76110000)、铝制小容器(7612)、压力铝容器(76130000)、铝制绞线缆(7614)、其他铝制品(7616) | 二氧化碳 碳氟化合物 |
03、谁负责报告
报关人将是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,具体取决于谁提交报关单。海关当局将通知报关人,他们有义务在过渡期间报告信息。
04、国内出口商义务
虽然CBAM报告工作由授权申报人(通常为进口商)负责,但授权申报人为了填写CBAM报告,会要求产品供应商(即出口企业)提供相应的内含碳排放数据,所以为了顺利出口,相关出口商需做好内含碳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的准备工作,配合进口方进行填报。
欧盟碳关税法规(CBAM)实施时间及要点
CBAM法规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,分为过渡期和征收期:
01、过渡期(2023年10月1日 ~ 2025年12月31日):提交CBAM报告,不计算碳排放费用;
02、征收期(2026年1月1日起):提交CBAM申报,须计算碳排放费用。
过渡期 ( 2023.10.1 ~ 2025.12.31 ) | 征收期 ( 2026.1.1 ~ ) | |
实施法规 |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3/1773 | / |
责任主体 | CBAM报告人 (欧盟进口商或其海关间接代表) | CBAM授权申报人 (获得授权的欧盟进口商或其海关间接代表) |
责任要求 | 每季度提交上一季度的CBAM报告(CBAM report),最迟在该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,内容包括: 1) 上一季度进口CBAM商品信息; 2) CAB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总量; 3) CABM商品的嵌入间接碳排放量; 4) 原产国已支付碳成本(如适用); | 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(CBAM declaration),内容包括: 1) 上一日历年进口的CBAM商品总量; 2) CAB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总量; 3) 需要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(其中已扣除原产国支付的碳成本); 4) 嵌入碳排放的核查报告副本; |
* 境外输欧企业须需配合提供碳排放核算相关数据和文件。 | ||

扫一扫加微信
手机:19866028503
电话:0769-22223610
邮箱:323714635@qq.com
地址:中国·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2号3栋414室
友情链接:
版权所有:Copyright © 2021 思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:粤ICP备17098289号-1